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-2014为了预防建筑火灾,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。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筑:1厂房;2仓库;3民用建筑;4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5 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6可燃材料堆场;7城市交通隧道。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气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。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,从全局出发,统筹兼顾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前进、经济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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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总 则
1.0.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,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筑:
1厂房;2仓库;
3民用建筑;
4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5 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6可燃材料堆场;7城市交通隧道。
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气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,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,宜从其规定。
1.0.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、炸药及其制品厂房(仓库)、花炮厂房(仓库)的建筑防火设计。
1.0.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,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,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。
1.0.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,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,从全局出发,统筹兼顾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前进、经济合理。
1.0.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,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,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,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、论证。
1.0.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2.1术语
2.1.1高层建筑 high-rise building
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、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。
注: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。
2.1.2裙房 podium
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,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附属建筑。
2.1.3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
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。
2.1.4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
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,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、邮政所、储蓄所、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。
2.1.5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
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。
2.1.6半地下室 semi-basement
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/3,且不大于1/2者。
2.1.7地下室 basement
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/2者。
2.1.8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
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(民用建筑内的灶具、电磁炉等除外)。
2.1.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
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、电焊、气焊、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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